成都梁平商会章程
(2019年10月26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一条名称:成都梁平商会。
第二条性质:以梁平区在成都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联络、组织、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青羊区工商联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北较场西路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在会员中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增进与国内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之间和会员与其他工商业者的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开展“以商养会”活动,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是以来自成都地域的梁平籍企业会员为主,辅以重庆、四川等地的梁平籍个人会员的混合会员社会团体。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四川区域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及其他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四)不得是正在接受刑事查处者;
(五)自愿交纳本商会规定之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在本商会微信群、网站公示一周;
(四)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授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商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商会会刊上发表文章和意见参与讨论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维护本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本要求参加商会会议并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四)积极向商会建言献策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且无正当理由十三个月内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本商会网站上予以告示。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商会网站、微信群上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含监事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商会的重大活动方案和重大变故;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2/3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的职能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讨论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人选;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公平、公正、无私,事业心、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聘用专职;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羊区工商联和青羊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每届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青羊区工商联和青羊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提请会员大会通过并报青羊区工商联和青羊区民政局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由会长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根据本商会实际情况,现只设监事。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二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四条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六)宣传赞助。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35000元/年;执行会长30000元/年;监事长25000元/年;常务副会长20000元/年;副会长 10000元/年;理事5000元/年;监事 5000元/年;会员2000元/年。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青羊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青羊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商会经青羊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羊区工商联和青羊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6日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