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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梁平府办发〔2018〕190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区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2018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着力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构建数据驱动型创新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梁平委发〔2018〕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且纳入国家统计系统统计并认定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励,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在高新区创建期间,对新承担1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制造类国家或重庆市重大(重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企业,按项目补助资金的20%予以配套支持。
二、支持发展科技型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瞪羚企业、重庆市牛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奖励项。
三、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基地
对新认定的市级和区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和7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有文件认定且正式授牌的(经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补助80万元和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法人化高端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有文件认定且正式授牌的(经验收合格的),分别一次性补助80万元、30万元。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补助项。
对引进的法人化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予以补助。
四、支持建设新型孵化载体
对新获得国家、重庆市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
对新获得国家、重庆市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补助项。
五、支持发展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对新成立、新引进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开展科技查新检索、专利代理、咨询、办理项目服务、技术对接和交易、技术评估等专业中介服务,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每年比照其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贡献额1万元(含)至20万元的,按40%的比例给予扶持;贡献额20万元(含)至40万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贡献额40万元(含)以上的,按60%的比例给予扶持。
六、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
对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每项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奖励项。
七、支持制定标准
牵头新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经国家、国际标准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补助项。
八、支持品牌建设
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新认定的重庆名牌产品、重庆知名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对新获得的重庆名牌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2万元、8万元。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且只给予1个最高奖励项。
九、鼓励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
对企业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该技术所形成的产品年纳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起始年度,按照技术登记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对拥有自主科技成果或自主发明专利实现产业化,并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的高新技术企业,该科技成果或专利形成的产品年纳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起始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企业,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重庆市奖励经费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重庆市奖励经费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如第一、第二完成单位均属于梁平区,只奖励第一完成单位。
十、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工商实体企业工资薪金在30万元及以上从事企业管理、科技研发、市场营销的高层次人才,在最低服务年限内,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支持政策,按区委、区政府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十一、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携带有效无产权纠纷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成果、人才团队在梁成功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50万元创业资助和不超过50万元种子基金无息贷款支持;教授、正高级工程师、博士生持有效且无产权纠纷的发明专利等核心技术成果在梁成功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5万元创业资助和不超过50万元种子基金无息贷款支持。
十二、支持保护知识产权
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国际专利(PCT)授权的,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新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证书的,新获得国家、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认定企业的,按照《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实施资助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内注册商标、境外注册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含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0.1万元、1万元、10万元。
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机构、协会、组织和个人按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责任单位申报奖扶项目,逾期不再受理。企业新增研发投入奖励申报时间为次年9月30日,由区经信委集中受理和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和公示。其它奖扶项目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30日,由相关责任单位集中受理和审核后提交区科委汇总,区科委提请区政府审定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函请区财政局统筹拨付奖扶资金。国家、重庆科技创新有关奖励扶持政策按规定执行。
尚存在失信、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和环保、安全未达标,以及当年度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团队、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均不得申请和获得奖扶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在梁平区境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产业导向的企业和在梁平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团队、组织个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试行)》(梁平府办发〔2017〕20号)已予废止。
附件: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一览表
重庆市梁平区创新驱动奖扶办法(修订稿)实施细则一览表
序号 | 奖扶 类别 | 具体奖扶项目 | 奖扶标准 (万元) | 奖扶 对象 | 申报条件 | 申报 时间 | 办理流程 | 责任 单位 | 配合 单位 | |
1 |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对企业新增研发投入奖励 | 按新增加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企业 | 按《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渝经信发[2016]70号)文件要求申报 | 次年9月30日 | 企业自行向区经信委申报-区经信委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经信委 | 区财政局 | |
对企业新承担1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制造类国家或重庆市重大(重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 按项目补助资金的20%予以配套支持 | 国家科技部或重庆市科委科技计划 项目下达文件和资金到账凭证 | 次年4月1-20日 | 企业自行向区科委申报-区科委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科委 | |||||
2 | 支持发展科技型企业 |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瞪羚企业、重庆市牛羚企业 | 分别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 企业 | 国家科技部、市科委认定(备案)文件(或系统查证) | 次年1月1-30日 | 企业自行向区科委申报-区科委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科委 | 区财政局 | |
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 10万元 | |||||||||
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 | 2万元 | 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 | ||||||||
3 | 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基地 | 市级、区级院士专家工作站 | 分别30万元、10万元 | 建站 单位 | 国家及市科协、人力社保局认定文件 | 次年1月1-30日 | 建站单位自行向区科协或人力社保局申报-区科协或人力社保局审核-区科委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科协、 区人力社保局 |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 |
国家级、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分别15万元、7万元 | |||||||||
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 | 分别80万元、20万元 | 企业 | 国家科技部、市科委等认定文件 | 企业自行向区科委申报-区科委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科委 | |||||
市级法人化高端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 | 分别80万元、30万元 | 研发 机构 | 市科委认定文件 | 研发机构自行向区科委申报-区科委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
4 | 支持建设新型孵化载体 | 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 分别50万元、20万元 | 建设 依托 单位 | 国家科技部或市科委认定(或备案)文件 | 次年1月1-30日 | 建设依托单位自行向区科委申报-区科委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科委 | 区财政局 | |
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 | 分别30万元、10万元 | |||||||||
5 | 支持发展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 对新成立、新引进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每年比照其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 贡献额1-20万元,按40%的比例给予扶持 | 科技服务专业中介机构 | 科技服务协议(合同)和纳税凭证、区税务局签章证明 | 次年1月1-30日 |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向区科委申报-区科委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科委 | 区财政局 区税务局 | |
贡献额20(含)-40万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扶持 | ||||||||||
贡献额40万元(含)以上的,按60%的比例给予扶持。 | ||||||||||
6 | 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 | 市级重大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 | 5万元、1万元 | 企业 | 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认定文件 | 次年1月1-30日 | 企业自行向区科委、区经信委申报-区科委、区经信委审核-区科委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科委 区经信委 | 区财政局 | |
7 | 支持制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5万元 | 企业 | 标准文本和对应国家、国际标准委员会认定通过的文件 | 次年1月1-30日 | 企业自行向区质监局申报-区质监局审核-区科委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质监局 | 区财政局 | |
国家标准 | 10万元 | |||||||||
国际标准 | 20万元 | |||||||||
8 | 支持品牌建设 | 中国质量奖 | 20万元 | 企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获奖证书 | 次年1月1-30日 | 组织或个人或企业自行向区质监局申报-区质监局审核-区科委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质监局 | 区财政局 | |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 15万元 | |||||||||
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 | 10万元 | 市长颁发的奖章和证书 | ||||||||
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 | 5万元 | |||||||||
重庆名牌产品 | 3万元 | 重庆市名牌协会认定文件或证书 | ||||||||
重庆知名产品 | 2万元 | |||||||||
重庆名牌农产品 | 3万元 | 企业、协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家庭农场 | 重庆市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文件或证书 | 业主自行向区农委申报--区农委审核-区科委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农委 | 区财政局、相关乡镇(街道) | ||||
无公害农产品 | 1万元 | 提供相应证书 | ||||||||
绿色食品 | 2万元 | |||||||||
有机农产品 | 8万元 | |||||||||
9 | 鼓励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 | 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并实现产业化,该技术所形成的产品年纳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起始年度。 | 按照技术登记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 企业 | 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的技术合同、成果证明及纳税凭证等证明要件 | 次年1月1-30日 | 企业自行向区科委申报-区科委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科委 | 区财政局 区税务局 | |
9 | 鼓励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 | 拥有的自主科技成果或自主发明专利实现产业化,并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的产品年纳税对区级财政贡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起始年度。 | 一次性10万元 | 企业 | 自主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实施股权和分红的证明 材料 | 次年1月1-30日 | 企业自行向区科委申报-区科委审核、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科委 | 区财政局 区税务局 | |
获得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 | 第一完成单位 | 按照国家、重庆市奖励经费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 国务院或重庆市政府奖励决定文件、奖励证书等 | |||||||
第二完成单位 | 按照国家、重庆市奖励经费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 |||||||||
10 | 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 工商实体企业工资薪金在30万元及以上从事企业管理、科技研发、市场营销的高层次人才。 | 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 人才 个人 | 区税务局出具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纳税证明和纳税凭证 | 次年1月1-30日 | 企业或个人自行向区委人才办申报-区委人才办审核-区科委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资金拨付 | 区委 人才办 | 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 |
11 |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携带核心有效无产权纠纷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性技术成果、人才团队在梁成功创办科技型企业 | 50万元创业资助和不超过50万元种子基金无息贷款支持 | 人才 个人 | 相关人才、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证明材料和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生产经营简况、财务报表 | 次年1月1-30日 | 区委 人才办 | 区财政局 | ||
教授、正高级工程师、博士生持有效发明专利等核心技术成果在梁成功创办科技型企业 | 给予5万元创业资助和不超过50万元种子基金无息贷款支持 | 人才 个人 | ||||||||
12 | 支持保护知识产权 | 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国际专利(PCT)授权,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新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新获得认定的国家、重庆市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 按照《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实施资助奖励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行向区科委申报-区科委组织审查、评审、公示-兑付资助奖励资金 | 区科委 | 区财政局 | ||||
首次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国内注册商标、境外注册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含地理标志产品注册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 | 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0.1万元、1万元、10万元 | 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家庭农场 | 提供相应认定文件或证书 | 次年1月1-30日 | 企业自行对口向区农委或区工商分局申报-区农委或区工商分局审核-区科委汇总,报区政府审定、公示-拨付资金 | 区农委 区工商分局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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