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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
梁平府发〔2018〕61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全面清理,决定对区内设定或要求提供的47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具体目录见附件)。
请各单位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制度,除国家、市级明确的证明事项清单之外,各单位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进行修改完善,新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证明事项。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证明事项取消后的衔接措施,通过网络核验、信息共享、内部核查、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加强信息审核,避免工作出现断档或监管空白。
区行政服务中心、各镇乡(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要完善监督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反馈举报投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对仍要求提供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经查实,严肃问责。
附件:梁平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梁平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适用事项 | 设定依据 | 证明内容 | 实施主体 | 证明取消后的 办事方式 | 备注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在校证明 | 申请低保 | 无 | 便于核查家庭经济状况 | 民政部门 | 学校 | 凭学生证办理 | |
2 | 贫困证明 | 服刑人员减刑 | 无 | 服刑人员减刑 | 监狱 |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村(社区) | 索要单位自行核定 | |
3 | 工作经历证明 | 公招报考 | 招聘简章(公告) | 工作年限是否符合招聘简章(招录公告)要求 | 人力社保部门 | 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 书面告知承诺、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 | |
4 | 社保证明 | 公招报考 | 招聘简章(公告) | 查询社保参保年限,确认工作年限是否符合招聘简章(招录公告)要求 | 人力社保部门 |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内部核查、书面告知承诺 | |
5 | 关系证明 | 异地住院报销 | 无 | 证明住院本人与银行卡户主的关系 | 人力社保部门 |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保所、村(社区) | 凭户口本办理 | |
6 | 企业排污费证明 | 企业缴纳排污费 | 无 | 证明企业已缴纳排污费 | 环保部门 |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办 | 已经费改税,不再需要此项证明 | |
7 | 企业运行情况 | 企业办理环保手续 | 无 | 企业本年度内的运营经营状况 | 环保部门 |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办 | 现不需该项证明 | |
8 | 退役士兵查询档案证明 | 查询档案 | 无 | 查询档案证明 | 档案局 |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 凭身份证查询 | |
9 | 收入证明 | 用于申请工会建档困难职工 | 无 | 未就业无单位人员无收入情况证明 | 区(县)总工会 |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 凭低保证、建卡贫困证等办理 | |
10 | 企业建筑物证明 | 融资 | 无 | 证明企业用地上有建筑物 | 各融资银行 |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由企业自行向银行提供产权、使用权证书 | |
11 | 为政府提供劳务证明 | 证明个人为政府提供劳务所产生的费用,以便到税务所开具发票 | 无 | 证明个人为政府提供劳务所产生的费用,以便到税务所开具发票 | 税务部门 |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个人凭身份证到税务局开票 | |
12 | 建卡贫困户身份证明 | 建卡贫困户享受某些优惠政策需提供建卡贫困户身份证明。 | 无 | 证明建卡贫困户身份 | 为建卡贫困户提供优惠政策的各单位、部门 |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 网络查询、核验 | |
13 | 结(离)婚证遗失补办证明 | 证实结婚证、离婚证证件遗失补领结(离)婚证 | 无 | 证实婚姻关系 | 民政部门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14 | 灵活就业或未就业证明 | 核实劳动者就业和失业情况的真实性 | 无 | 核实劳动者就业和失业情况的真实性 | 人力社保部门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15 | 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继承人关系证明 | 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 无 | 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 人力社保部门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16 |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证明 | 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 | 无 | 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 | 司法行政部门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17 |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证明 | 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基本信息 | 无 | 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基本信息 | 卫生计生部门 | 村(社区) |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18 | 廉租房申请人信息核实证明 | 核验申请人收入、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户籍 | 无 | 核验申请人收入、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户籍 | 国土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19 | 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 | 核验申请人就业和收入等情况 | 无 | 核验申请人就业和收入等情况 | 国土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20 |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信息证明 | 核验申请人住房等基本信息 | 无 | 核验申请人住房等基本信息 | 国土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21 | 住房补贴申请人信息证明 | 核验申请人住房补贴领取情况等基本信息 | 无 | 核验申请人住房补贴领取情况等基本信息 | 国土房管部门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22 | 其他需要村(社区)办理的涉证事项 | 不再设立兜底条款 | 无 | 不再设立兜底条款 | 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23 | 贫困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困难家庭证明) | 申请补助、减免、救助等 | 无 | 申请补助、减免、救助等 | 教育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24 | 无房证明 |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申请廉租房、申请救助等 | 无 |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申请廉租房、申请救助等 | 国土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25 | 收入证明(低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 申请廉租房、救助等 | 无 | 申请廉租房、救助等 | 国土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26 | 房屋产权证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 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变更登记、产权交易等 | 无 | 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变更登记、产权交易等 | 国土房管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27 | 门牌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 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和不动产坐落发生变更;办理户口地址更正等 | 无 | 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和不动产坐落发生变更;办理户口地址更正等 | 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28 | 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证明 | 证明参加社区劳动、办理记功减刑 | 无 | 证明参加社区劳动、办理记功减刑 | 司法行政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29 | 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其他近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迁移户籍、财产继承;领取救济金等 | 无 | 办理迁移户籍、财产继承;领取救济金等 | 人力社保部门、公安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30 | 养老金异地认证证明 |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 | 无 |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31 | 无业证明(未就业证明) | 参加失业培训、办理医保等 | 无 | 参加失业培训、办理医保等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32 | 有无非婚生育证明 | 办理退休人员调高工资比例 | 无 | 办理退休人员调高工资比例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33 | 死亡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在家死亡证明) | 证实死亡人员具体死亡时间,作为审核丧葬费、相关补助资格依据等 | 无 | 证实死亡人员具体死亡时间,作为审核丧葬费、相关补助资格依据等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34 | 老年人健在证明 | 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办理异地养老保险等 | 无 | 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办理异地养老保险等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35 | 异地就医医保证明 | 办理医保报销等 | 无 | 办理医保报销等 | 人力社保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36 | 居住证明(暂住证明) | 办理异地医保报销;办理入学;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等 | 无 | 办理异地医保报销;办理入学;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等 | 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37 | 户口注销证明 | 办理人口死亡、失踪销户等 | 无 | 办理人口死亡、失踪销户等 | 公安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38 | 婴儿出生上户证明 | 办理新生婴儿上户等 | 无 | 办理新生婴儿上户等 | 公安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39 | 失踪证明(查无此人、无法联系证明) | 办理户口销户等 | 无 | 办理户口销户等 | 公安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40 | 入户证明(迁户证明) | 购买本辖区房产、婚嫁迁入办理户口上户等 | 无 | 购买本辖区房产、婚嫁迁入办理户口上户等 | 公安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41 | 同一人证明(曾用名、别名证明) | 更正姓名、证实同一人等 | 无 | 更正姓名、证实同一人等 | 公安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42 | 分户证明 | 办理户口分户等 | 无 | 办理户口分户等 | 公安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43 | 进城务工人员证明 | 办理农民工子女入学等 | 无 | 办理农民工子女入学等 | 教育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44 | 学生社会实践证明 | 证明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 | 无 | 证明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 | 教育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45 | 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 申请救助、入职政审等 | 无 | 申请救助、入职政审等 | 民政部门、有关事业单位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46 | 出生医学证原始材料证明 | 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材料真实性等 | 无 | 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材料真实性等 | 卫生计生部门等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47 | 未享受福利房证明 | 申请住房补贴、享受农转非安置待遇等 | 无 | 申请住房补贴、享受农转非安置待遇等 | 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 村(社区) | 无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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