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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12-04 10:38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         

                              梁平府发〔2018〕61号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决定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经全面清理,决定对区内设定或要求提供的47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具体目录见附件)。

     请各单位严格落实证明事项清单制度,除国家、市级明确的证明事项清单之外,各单位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进行修改完善,新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证明事项。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证明事项取消后的衔接措施,通过网络核验、信息共享、内部核查、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加强信息审核,避免工作出现断档或监管空白。

    区行政服务中心、各镇乡(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要完善监督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反馈举报投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对仍要求提供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经查实,严肃问责。

附件:梁平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梁平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适用事项

设定依据

证明内容

      实施主体

证明取消后的

办事方式

备注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1

在校证明

申请低保

便于核查家庭经济状况

民政部门

学校

凭学生证办理


2

贫困证明

服刑人员减刑

服刑人员减刑

监狱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村(社区)

索要单位自行核定


3

工作经历证明

公招报考

招聘简章(公告)

工作年限是否符合招聘简章(招录公告)要求

人力社保部门

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书面告知承诺、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


4

社保证明

公招报考

招聘简章(公告)

查询社保参保年限,确认工作年限是否符合招聘简章(招录公告)要求

人力社保部门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部门内部核查、书面告知承诺


5

关系证明

异地住院报销

证明住院本人与银行卡户主的关系

人力社保部门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保所、村(社区)

凭户口本办理


6

企业排污费证明

企业缴纳排污费

证明企业已缴纳排污费

环保部门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办

已经费改税,不再需要此项证明


7

企业运行情况

企业办理环保手续

企业本年度内的运营经营状况

环保部门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环保办

现不需该项证明


8

退役士兵查询档案证明

查询档案

查询档案证明

档案局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凭身份证查询


9

收入证明

用于申请工会建档困难职工

未就业无单位人员无收入情况证明

区(县)总工会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凭低保证、建卡贫困证等办理


10

企业建筑物证明

融资

证明企业用地上有建筑物

各融资银行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由企业自行向银行提供产权、使用权证书


11

为政府提供劳务证明

证明个人为政府提供劳务所产生的费用,以便到税务所开具发票

证明个人为政府提供劳务所产生的费用,以便到税务所开具发票

税务部门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个人凭身份证到税务局开票


12

建卡贫困户身份证明

建卡贫困户享受某些优惠政策需提供建卡贫困户身份证明。

证明建卡贫困户身份

为建卡贫困户提供优惠政策的各单位、部门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网络查询、核验


13

结(离)婚证遗失补办证明

证实结婚证、离婚证证件遗失补领结(离)婚证

证实婚姻关系

民政部门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14

灵活就业或未就业证明

核实劳动者就业和失业情况的真实性

核实劳动者就业和失业情况的真实性

人力社保部门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15

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继承人关系证明

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社会养老保险人员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人力社保部门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16

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证明

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

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

司法行政部门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17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证明

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基本信息

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基本信息

卫生计生部门

村(社区)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18

廉租房申请人信息核实证明

核验申请人收入、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户籍

核验申请人收入、住房情况、家庭成员户籍

国土房管部门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19

公租房申请人就业和收入证明

核验申请人就业和收入等情况

核验申请人就业和收入等情况

国土房管部门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20

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信息证明

核验申请人住房等基本信息

核验申请人住房等基本信息

国土房管部门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21

住房补贴申请人信息证明

核验申请人住房补贴领取情况等基本信息

核验申请人住房补贴领取情况等基本信息

国土房管部门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22

其他需要村(社区)办理的涉证事项

不再设立兜底条款

不再设立兜底条款

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23

贫困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困难家庭证明)

申请补助、减免、救助等

申请补助、减免、救助等

教育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24

无房证明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申请廉租房、申请救助等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申请廉租房、申请救助等

国土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25

收入证明(低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申请廉租房、救助等

申请廉租房、救助等

国土房管部门、民政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26

房屋产权证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变更登记、产权交易等

房屋产权确权登记、变更登记、产权交易等

国土房管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27

门牌证明(门牌号变更证明)

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和不动产坐落发生变更;办理户口地址更正等

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和不动产坐落发生变更;办理户口地址更正等

国土房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28

社区服刑人员劳动证明

证明参加社区劳动、办理记功减刑

证明参加社区劳动、办理记功减刑

司法行政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29

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其他近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迁移户籍、财产继承;领取救济金等

办理迁移户籍、财产继承;领取救济金等

人力社保部门、公安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30

养老金异地认证证明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

人力社保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31

无业证明(未就业证明)

参加失业培训、办理医保等

参加失业培训、办理医保等

人力社保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32

有无非婚生育证明

办理退休人员调高工资比例

办理退休人员调高工资比例

人力社保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33

死亡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在家死亡证明)

证实死亡人员具体死亡时间,作为审核丧葬费、相关补助资格依据等

证实死亡人员具体死亡时间,作为审核丧葬费、相关补助资格依据等

人力社保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34

老年人健在证明

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办理异地养老保险等

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办理异地养老保险等

人力社保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35

异地就医医保证明

办理医保报销等

办理医保报销等

人力社保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36

居住证明(暂住证明)

办理异地医保报销;办理入学;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等

办理异地医保报销;办理入学;办理暂住证、居住证等

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公安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37

户口注销证明

办理人口死亡、失踪销户等

办理人口死亡、失踪销户等

公安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38

婴儿出生上户证明

办理新生婴儿上户等

办理新生婴儿上户等

公安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39

失踪证明(查无此人、无法联系证明)

办理户口销户等

办理户口销户等

公安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40

入户证明(迁户证明)

购买本辖区房产、婚嫁迁入办理户口上户等

购买本辖区房产、婚嫁迁入办理户口上户等

公安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41

同一人证明(曾用名、别名证明)

更正姓名、证实同一人等

更正姓名、证实同一人等

公安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42

分户证明

办理户口分户等

办理户口分户等

公安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43

进城务工人员证明

办理农民工子女入学等

办理农民工子女入学等

教育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44

学生社会实践证明

证明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

证明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

教育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45

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申请救助、入职政审等

申请救助、入职政审等

民政部门、有关事业单位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46

出生医学证原始材料证明

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材料真实性等

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材料真实性等

卫生计生部门等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47

未享受福利房证明

申请住房补贴、享受农转非安置待遇等

申请住房补贴、享受农转非安置待遇等

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

村(社区)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8〕56号)中已明确要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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